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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占用绿化带被罚不服 上诉法院却仍被罚

信息来源:信息时报  发布时间:2016/7/11  浏览次数:81075
发现绿化带被硬化后用于停车,园林部门对某车辆维修中心作出处罚决定,随后被对方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一件因园林部门处罚占用绿地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广州市某车辆维修中心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广州市园林局执法人员在天河区员村一横路员村西街某道路对绿化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址原有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被铲除,绿化带被铺上水泥硬化后用于停车。经调查,市园林局对广州市某车辆维修中心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经组织听证,于同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30天内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处以人民币135515元罚款。

  市某车辆维修中心不服该处罚,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园林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查明事实不清。2015年11月19日,越秀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市园林局2013年12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园林局不服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于2016年2月25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法院在原审事实之外还查明,涉案地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天河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施工单位为天河绿化第二管理工区,建设时间是2005年。

  广铁中院认为,涉案绿地早在2005年9月就已建成,被硬化前一直由上诉人作为绿地进行管养维护,该绿地属于《广州市绿化条例》规定的已建成绿地范围,受该条例的保护。广州市某车辆维修中心在2012年6月开始在涉案地块附近开展汽车维修业务,其应明知涉案地块绿化的现状,在2013年6月发生占用绿地行为时,被上诉人既未在事前报请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未能对占用绿地行为已经征得产权人同意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广州市园林局认定其占用绿地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依据充分。2016年6月23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广州市某车辆维修中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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